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应自己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告知的义务。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储存时,不得同时储存其它危险品。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设置2名以上的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但必须绝对按领导的要求工作,不得拒绝。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现有人偷窃时,可以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储存棚内,应有值班人员的床位。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合烟花中途熄灭时,应点燃备用引火线使其燃放完毕,不应将含烟火药的残体直接扔进垃圾。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7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烟花爆竹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的,应当经安监部门许可。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不能进行烟花爆竹燃放的教育工作。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1-22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可以继续存放一段时间。 11-22